第七条 党员退党,须书面申请,经基层组织讨论通过,报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组织批准,并层报中央备案。
第八条 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参加组织活动、不与组织联系,也不交纳党费的,经教育无效,基层组织可以建议上一级地方组织注销其党籍。注销党籍应层报中央备案。
第九条 党员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履行参政党职能和党的自身建设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可由中央或地方组织决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各级代表大会、党员大会和委员会召开会议,必须超过应到人数的半数出席方能举行;通过决议和决定,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三条 选举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各级委员会的委员,要广泛听取对候选人的意见,充分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办法须报上一级组织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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