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基层组织是指各级组织所辖的小组、支部、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 凡有党员三人以上,可以成立小组;党员五人以上,可以设立支部;有党员九人以上的支部,可以建立支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在同一单位、业务系统或地区,可以建立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 基层组织的设立、合并或撤销,由上一级地方组织决定。 (一)接受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和农工党上级组织的领导,贯彻农工党上级组织的决议、决定,对上级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四十一条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模范地遵守党的章程,并且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水平,带头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中共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不断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合作共事能力、解决自身问题能力。 (二)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忠诚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新时代爱国统一战线事业,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作出经得起实践、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热心党的工作,善于合作共事,有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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