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内部监督是农工党自身建设的内在要求,是促进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重要举措,是对农工党组织和党员遵守章程、履行职责情况的自我监督。监督的重点是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级领导机构成员、各级机关中的党员。
第四十五条 内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与中国共产党真诚合作的情况;遵守宪法法律,贯彻多党合作方针政策,遵守章程及有关制度规定的情况;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本党职责,执行组织决定的情况;贯彻中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廉洁自律、秉公用权的情况。第四十六条 中央和地方组织领导同级组织的内部监督工作,各级领导班子担负内部监督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内部监督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基层组织履行规范组织生活,了解反映党员意见建议,加强教育管理等监督职责。内部监督委员会是内部监督工作的专责机构,在同级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需要承办国家监察相关工作。党员对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实事求是地反映意见和建议等。第四十七条 内部监督可采取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和民主评议、谈心谈话、问题线索处置、日常履职监督等形式。第四十八条 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和民主评议制度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规范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充分发扬民主、加强内部监督、提升履职能力的重要措施。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开。述职和民主评议每年开展一次。领导班子负有执行制度的主体责任,主席(主委)是第一责任人。第四十九条 中央和省级组织设立内部监督委员会,任期与同级委员会一致。主任由同级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兼任,组成人员可从同级委员会委员中产生,也可吸收其他方面代表人士。 有条件的地市级组织可以设立内部监督机构,未设立的由其领导班子履行相关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