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团结统一、完成任务的保证。各级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全体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第五十一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第五十二条 纪律处分坚持以宪法、法律和农工党章程为依据。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依法依规依章办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惩防并举、宽严相济,注重抓早抓小,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纪律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第五十三条 农工党党员危害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农工党章程及纪律规定,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多党合作事业和统一战线工作,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对于其他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第五十四条 对党员进行纪律处分,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分级受理、分类办理的要求,做好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第五十五条 中央和地方组织对党员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对中央委员会委员的纪律处分,须经中央委员会决定。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的纪律处分,须经同级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组织批准,并层报中央备案。第五十六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一般情况下应当经过基层组织集体讨论通过,报所属地方组织批准,也可由地方组织集体讨论直接给予处分。开除党籍的处分,须经中央(省级组织)批准。第五十七条 收到反映党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向同级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不涉嫌违法、但需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管理权限可由中央或者地方组织负责。 党员被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留置、逮捕的,应当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应当暂停其履行职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者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等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当研究提出处分、处理意见。第五十八条 按照纪律处分权限给予相应处分,严格履行相应批准、备案手续。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按照管理权限应当商同级有关部门后进行。将纪律处分决定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第五十九条 党员对所受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组织提出复议。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组织提出申诉。复议申诉期间,不停止原纪律处分决定的执行。经复议、申诉,认定处分决定有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解释权属中央委员会。 |